我去挖出來看了一下:
http://jirs.judicial.gov.tw/GNNWS/download.asp?sdMsgId=20834
先姑且不論內容如何...
就一個國人這是一個學習中文、認識我國的好機會!
起文就花了20餘頁從各角度論訴我中華民國總統之職權規範為何
最後下一個結論:
國內修憲後將總統改為民選,各政黨皆投入重要資源、人力投入總統選舉,爭取當選為政黨
終極目標,而候選人於當選後亦常見違反憲法規定,公然介入憲法賦予總統之職權所不及
之各項領域,並造成一般民眾普遍『誤以為』總統職權包山包海無所不管,使政治現實與
憲法規範相去甚遠!
這個小結很重要,它規範了一個範圍,就是總統被憲法賦予的職權其實是虛位的!
也就是說,總統並沒有被賦予實權給予任何人任何好處!因此任何人給予總統任何東西
『皆』沒有『對價關係』!要送不送都是各自歡喜的!
(當然,前提是,總統並沒有違反憲法規定,公然介入憲法賦予總統職權所不及之區域)
如果總統關心,你照總統的意思去辦,那是你家的事!
他不是你的直接老闆
各區域機關的直接老闆應是行政院長而非總統
弔詭的是,雖然行政院長是總統指派,但是法律上行政院長並不是對總統負責
以此一開頭論點做規範之下,探討陳水扁前總統是否有貪污之犯行
推論如下:
A銀行給陳水扁前總統好處,那是A銀行錢太多給的
A銀行能順利得到消息是相關機構給的
陳前總統沒有職權可以指使相關機構給予A銀行好處,所以收A銀行的好處==>不犯法
相關機構給A銀行好處(例如消息、核可等等),他沒有收A銀行的好處==>不犯法
相關機構聽從陳前總統的指示(如果有),是自己願意給的==>陳前總統不犯法
這個邏輯推定之下
只有相關機構可能有洩漏消息的相關法律疑慮,在貪污這條罪上==不犯法
以相同邏輯推定之下
某某人給總統$,希望能當某某部長
基本上也是不犯貪污罪的
因為讓他當某某部長的人職權在行政院長手上
他又沒有行賄行政院長
總統頂多只是個掮客!
掮客對行政院長沒有給予好處,這樣也沒有行賄罪或貪污罪的問題所在的
就法律上,行政院長是可以不甩總統指示的
因此以法論法,陳前總統無罪!
那還不快放出來?幹嘛羈押他還被人說閒話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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